北京國稅局:關于2017年度出口業(yè)務辦理期限的提醒
2021-05-26 17:12:22
日前,北京市國家稅務發(fā)布《關于2017年度出口業(yè)務辦理期限的提醒》,以下是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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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2017年度出口業(yè)務辦理期限的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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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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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現(xiàn)行政策規(guī)定,對涉及2017年度出口退(免)稅主要業(yè)務的辦理期限提醒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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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口退(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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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y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的貨物勞務,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財務作銷售收入時間為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辦理出口退(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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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出口免稅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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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y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出口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貨物勞務,應于2018年5月15日前辦理增值稅、消費稅免稅申報。
如稅務機關已受理出口企業(yè)退(免)稅申報,但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審核發(fā)現(xiàn)按規(guī)定不予退(免)稅的出口貨物,若符合免稅條件,出口企業(yè)可在稅務機關審核不予退(免)稅的次月申報免稅。
如出口退(免)稅延期申請被稅務機關在2018年5月15日之后核準不通過,若該出口貨物符合其他免稅條件,出口企業(yè)應在核準不通過的次月申報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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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延期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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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八)項規(guī)定的,需要辦理延期申報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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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能收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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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企業(yè)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第四條、第五條規(guī)定的,需要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出口貨物不能收匯申報表》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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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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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第四條規(guī)定的,需要進行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的,應于2018年4月18日前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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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委托出口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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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y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委托出口的貨物(僅指國家取消出口退稅的貨物),應于2018年3月15日前辦理《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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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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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y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受托出口的貨物,應于2018年4月15日前辦理《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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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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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yè)于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海關辦結來料加工委托加工業(yè)務核銷手續(xù)的,應于2018年5月15日前,辦理來料加工出口貨物免稅核銷手續(x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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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年度進料加工業(yè)務的核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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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業(yè)2017年度海關已核銷的進料加工手(賬)冊項下的進料加工業(yè)務核銷手續(xù),應于2018年4月20日前申報辦理。
北京市國家稅務局進出口稅收管理處
2018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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