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更名后應重新認定稅收優惠
2021-05-26 17:12:21
國稅機關在對某資源綜合利用企業2017年度增值稅即征即退情況清算時,發現企業因為更名,與《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上填寫的企業名稱不符,認定該企業不再符合資源綜合利用認定條件。原來,該企業在更名后,為減少重新認定為資源綜合利用企業的麻煩,在生產經營項目不變的情況下,仍使用原企業名稱享受稅收減免,國稅機關認為這違反了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變更名稱的相關法律、法規依據
(一)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后變更名稱,應及時辦理稅務登記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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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向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二)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后變更名稱,應及時到認定部門按程序辦理資質認定,隨后到稅務部門申請辦理稅收優惠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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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鼓勵的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辦法》(發改環資〔2006〕1864號)第二十二條規定,《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是各級主管稅務機關審批資源綜合利用減免稅的必要條件,凡未取得認定證書的企業,一律不得辦理稅收減免手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第五條規定,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應當提交核準材料,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核準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雖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優惠政策。
(三)資源綜合利用企業認定后變更名稱,未辦理資質認定,不再符合減免稅條件,應按規定履行納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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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上述這家資源綜合利用企業因更名與《資源綜合利用認定證書》上的企業名稱不符,2017年不符合減免稅條件,應及時補繳2017年度已辦理即征即退的增值稅稅款。
變更名稱的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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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的必經程序:1.獲得證書的單位,因故變更企業名稱或者產品、工藝等內容的,應向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2.市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認定審查后,將相關信息及時通報同級財政、稅務部門。3.證書由國家發展改革委統一制定樣式,各省級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印制。認定證書有效期為兩年。4.在執行備案類減免稅之前,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相關資料備案。
變更需經稅務部門核準:在執行核準類減免稅之前,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兩項資料,一是減免稅政策的執行情況。二是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有關資料,主要有:1.企業的申請報告;2.有效期內的證書原件及復印件;3.質檢部門出具的質量檢測報告和摻兌比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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