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口遷移后原土地使用權問題怎么認定?
2020-09-02 16:58:55
戶口遷移后的土地使用權認定,應當根據是否是全家遷出和遷移后戶口屬性是否有改變來認定,如果戶口遷移后,公民的戶口屬于由農村戶口轉移到城鎮戶口的,其農村土地使用權即宣告無效,所以具體的情況需要結合實際來進行合法的認定。
一、戶口遷移后原土地使用權問題怎么認定?
1、首先要看是否是全家遷出,以及遷出后是否變更為非農業人口。法律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六條 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 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2、農業戶口遷出的,在沒有進行土地調整前,原責任地可以繼續使用,直至調整為止。30年不變,戶口遷出后,已經承包的土地可以不退,一直到承包到期或者國家進行土地調整。但是不能荒蕪,荒蕪了集體可以收回。戶口遷出后,不可以再分配土地。
二、土地所有權的限制
1、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
2、土地所有者及其代表不得違反其與土地使用者簽訂的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土地承包合同中約定的義務。
3、土地所有權禁止交易。
根據2014年《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的意見》(國發[2014]25號)作出的:“進城落戶農民是否有償退出‘三權’,應根據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在尊重農民意愿前提下開展試點。現階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收益分配權作為農民進城落戶的條件”等政策精神,對全家戶籍關系遷入設區的市的農戶, 原則上應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其原有農村土地承包關系,依法確權登記頒證。農戶自愿申請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已進城落戶并退出承包土地的,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農民進城落戶后已按相關規定退出承包土地并領取了經濟補償的,不再列入土地承包經營權登記范圍。
戶口遷移后可以導致戶口屬性的改變,進而導致土地使用權的變化,根據我國國情,目前農村人口前往城市生活的非常多,在經過戶口遷移后,其農村土地使用權顯然就已經丟失,并且我國也沒有出臺城市戶口轉移到農村人口的相關舉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