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注冊公司:公司變更后原來的債務債權如何處理
2022-01-11 06:50:10
文章原標題:深圳注冊公司:公司變更后原來的債務債權如何處理 公司在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急需使用資金,而銀行貸款難批下來的情況,這時可能會向股東借錢來填補資金缺口,這是股權對于公司來講就是債權人,公司對于股東來說就是債務人,當然,也有可能會向其他公司進行借款,那么,當公司發生變更后,原來的債務債權還存在嗎?如何進行處理呢? 一、公司形式上的變更 公司形式上的變更包括有公司名稱、住所、經營范圍、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方面的變更,這是每個公司依法享有的權利,值得注意的是:這些變更不影響公司變更登記之前的債權債務,仍由公司享有和承擔。不過,在變更登記后,尤其是公司名稱發生變更,公司應以書面形式告知公司的原債權人、債務人,以免造成誤解,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糾紛。 1、法人變更后的公司要承擔變更前公司的債權債務,即使新的法定代表人與前任法定代表人簽定了不承擔原債權債務和經濟糾紛,但所簽協議僅為內部協議,對第三人沒有拘束力,不能對抗債權人。 2、前任法定代表人作為公司股東,若其出資不足或抽逃出資的,即使法人變更,也需要在出資不足部分對變更前的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二、公司內容上的變更 公司組織形勢變更也很好理解,比如說有限公司變更為集團公司,這也不影響公司對其債務的承擔。 按照相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法變更公司形式后,原公司的債權、債務由變更后的公司承繼。公司依法變更其組織形式后,原公司不再存續,但原公司的債權、債務不會因為原公司的不在而自動消失。為了有效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從法律上確認公司變更組織形式后的債權、債務的歸屬,避免糾紛。 2、公司股東變更 即使屬于鐵打的公司、流水的股東這種情況,只要公司主體不變,公司的債務債權就會一直延續下去,對外還是由公司承擔責任和主張權利。在簽訂股權轉讓前,原股東應將公司的真實狀況告知新股東,并經雙方確認后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變更后債權債務即由新股東在其出資范圍內承擔。如變更后出現尚未告知的公司債務(如對外擔保責任、未在財務賬冊中體現的外欠款等)并造成公司損失的,新股東可追究原股東的違約責任。 原股東還可與新股東以內部協議約定債權債務的承擔方式,但是該協議僅對內有效,不能對抗第三人。 所以在轉讓股權時,受讓方應做好盡職調查,并明確雙方利害關系,將各自的利益用文字的方式體現清楚,簽字蓋章確認,避免后期出現互相甩鍋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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