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記賬平臺」出口商品外銷收入實現確認的規定及會計處理
2021-04-13 13:52:28
出口商品出口收入的確認包括入賬周和入賬金額兩個方面。確認是否準確,將直接影響出口退稅的下屬期和代理記賬平臺退稅計算的準確性,從而對出口退稅管理造成最重要的負面影響。其中,相關制度明確規定不整合,導致確認出口收入的國際標準不同。
<代理記賬平臺/p >(一)《企業會計準則》銷售額的確定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益》,銷售商品收入必須滿足下列前提條件才能確認:
(1)企業已將商品產權的主要可能性和報酬轉移給買方;
(二)企業既沒有保留與一般產權密切相關的繼續所有權,也沒有有效控制售出的商品;
(三)收入金額能夠可靠量化;
(4)與經濟發展相關的個人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
(5)已經發生或將發生的相關生產成本能夠可靠量化。在上述確認前提中,對出口收入確認最有意義的是第一條和第三條。
(二)在實現同稅貨物收入的前提下,法律明確規定
法律法規對同稅商品收入的確認,實質上沒有明確規定,只是通過列舉來說明。《稅率組織法》明確規定,應稅貨物出口收入的實現,即責任行為的繳納周,根據不同的銷項稅額結算方式明確確認:
(1)采取必要的錢包代理記賬平臺方式銷售貨物,無論貨物是否發出,都是收到銷售款或取得索要銷售款憑據并向賣方移交提單的當天;
(2)以托收承付方式銷售貨物并交給金融機構錢包的,為貨物發出并辦理托收手續之日;
(3)分期賒銷商品,即合同約定的錢包年度的當天;
(4)提前借款銷售商品,即商品發出之日;
(五)交給其他納稅人代銷的貨物,以收到代銷單位銷售的代銷單之日為準;
(六)銷售商品的行為是商品轉讓之日。
(三)出口商品退稅收入審批周的明確規定
根據商務部《出口商品退(免)稅管理的必要性》的明確規定,出口企業可以在貨物申報出口并進行財務銷售后,以相關匯票為基礎,按月審批退(免)稅。截至目前,中國國家出口商品出口收入核算周明確規定,無論出口商品如何申報出口,均以取得提單并向金融機構辦理提示手續的年份為出口商品出口收入實現周。
出口收入是退(免)稅的主要依據。無論出口收入如何出售,都將在離岸價格的基礎上進行審計,并同時實施出口退(免)稅。因此,除了長期銷售外,出口收入的確認還與外匯儲備利率的確定、對外運輸、保險和傭金核減、出口商品的返還等有關。
(1)進入日期和依據
企業的出口業務就其商業貿易的實物性質而言是不同的,主要包括一般商業貿易的轉口量、進口物資的轉口量、國外油茶向商業貿易的轉移等。不同的商業貿易方式對出口收入的確認也不同。
(1)企業管理出口,水論指的是海陸空空的出口,通過取得運單并作為出口收入提交給金融機構來實現。出口收入入賬金額不允許以離岸價為基礎進行交易,但以離岸價以外的價格為前提,國外運輸保險單、報酬等費用應從出口收入中沖減。
(2)外貿企業有全權出口的,應以收到外貿企業發送的運單和向金融機構出示的票據為真實的收入生活。入賬金額與出口管理完全相同,支付給外貿企業的代理費應作為出口銷售費用處理,出口收入不應沖減。
(3)來料加工復出口,在收到工序運單并向金融機構交付票據后,作為收入實現。入賬金額與出口管理完全相同。根據外資提供的原輔材料是否為股份,在審核進口材料加工復出口貨物的出口收入時,如果不是股份,則按工程款收入入賬;股份,按合同中明確規定的原材料和人工成本核算。對于外商投資企業,如果原材料被其他企業回收后再出口,根據現行出口商品退(免)稅代理記賬平臺稅率,委托企業可以向負責出口退稅的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來料加工免稅證明,委托企業在收取委托企業加工費時免征稅率。
(4)國外油茶結轉,又稱間接出口,是指國外企業通過飼料加工、商業貿易等方式出口原料和商品,然后向整個原料企業申報結轉。一種從外國企業再出口油茶的商業貿易方式。其出口收入的確認與出口基本相同。
代理記賬平臺(二)外匯儲備利率的確定
企業出口商品無論采用何種結匯方式,凡交通銀行公布外匯儲備利率的,必須按照金融系統明確規定的利率折算成港幣,登記相關賬簿。企業可以使用1月1日或當日的利率作為會計利率(一般為中間價),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一年內不得變更。
(三)對外費用的支付主要包括對外保險費、對外保險費、對外報酬和“免、抵、退”企業對外費用的辦理。
(1)國外保險費。企業出口商品常見的交易方式有三種:FOB、Showtime(CFR)和CIF,此外還有FAS、FCA、肯定性、CIP、
戴姆勒、RSA、DEQ、DDU、DDP等。
(2)海外保費。行業收到銀行發送的出口運輸保單持有人或聯單備案及保費結匯單時,會根據支付的具體保費金額沖抵出口銷售,外匯支付與海運費支付完全相同。
(3)外部報酬。有兩種支付方式。一種是議付稿酬,即出口后與金融機構議付票據時,金融機構會將結算和貸款中的票據按及時稿酬的比例代扣,然后支付給國外客戶。另一種是出口商在收到所有貸款后將報酬匯往國外。企業支付報酬后,代理記賬平臺應根據具體支付金額沖減出口收入,外匯支付與上述處理完全相同。
(4)“免、抵、退”企業對外費用的處理。企業出口商品必須以離岸價為基礎計算。出口商品以到岸價格或CNF計價銷售的,企業可先根據具體會計收入核定辦理免稅審批手續。本期支付的國外保險費、保險費和報酬,不允許沖減出口收入,但不參與免稅、退稅的普通計算。但在某一時間點(一般在年初),結算變更將免于退稅。對于出口業務較少的企業,也可以進行免稅審批(提單號或出口單據號可以相關),即每次免稅詳細審批后都有運輸、保險、傭金沖減的記錄(正數反映,賬戶調整標記為“對外費用沖減”)。此時,抵銷記錄參與了不可抵扣稅的計算,并且在年度內仍然會發生變化。
(4)出口銷售退回出口銷售后,如因類似因素導致原商品退回或兩國協議更換新商品,應根據不同情況進行賬務處理。(1)對于已同意全額退運的貨物,部門在收到對方提貨單后,移交倉儲機構辦理收貨、驗收、入庫等手續。會計機構憑退回通知書按原出口配額沖減出口收入。對原出口運輸費和報酬的退貨,出口銷售額按原核銷額增加;如果退貨產生的運輸費由對方承擔,則不予辦理,經我方批準后作為開業外費用辦理。(2)退回和交換的貨物,無論是部分還是全部,應首先以上述方式處理,除非是新裝運的。應該按照新出口辦理。如果將記賬平臺上相同栽培品種數量、相同生產成本的商品進行調換,還可以在退庫調撥調換商品時簡化處理。退貨增加成品,換貨運輸發出成品,不改變出口銷售。但轉船換貨發生對外運輸擔保傭金的,應將退回的原出口運輸擔保傭金轉出,作為開業業務外的費用。同時,增加出口收入。(3)跨年度發生的出口銷售退回,應通過“往年變動”進行審計,“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中上年收入的支出應減少,而上年收入應在按時繳納個人所得稅后增加。
(五)銷售賬冊的建立
企業應建立出口銷售明細賬進行經營管理,建立出口銷售全權明細賬,建立出口銷售來料加工明細賬和出口油茶銷售明細賬。一般多列賬頁用來記錄出口收入的相關情況。內銷和外銷必須分開核算,外銷收入要根據不同的稅率和退稅率分別審核。手續費出口銷售額與保險傭金沖抵的明細應在匯總欄中詳細記錄,以便固定行政機關審核出口退(免)稅。
出口企業在收集裝箱單、單據和報關單,并完成列報手續后確認出口收入,而不是按照會計準則和交易方法確認出口收入。外貿公司和制造企業都長期存在出口收入滯后的問題,主要有以下三個因素:(1)企業的出口工作流程不完全符合會計和財務的明確規定;企業組織之間的關系沒有理順,各種組織之間,
凝聚力莫名其妙;過分追求穩健性和對會計政策的誤解也是環境因素。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們應該盡我們所能:
(a)加強對新原則和其他制度的研究
新準則和新記賬平臺經濟改善了出口收入的會計處理。對于會計人員來說,需要一定的時間去了解、掌握和運用法律和新的原則。企業應該為會計人員提供良好的培訓機會,讓他們學習新的原則和其他制度,修改原有的會計價值,并通過記賬平臺加強審計能力。
(2)法律法規對出口交易額的確認
出口企業出口商品的營業額以出口單據中計算的離岸價格為準。對于企業出口商品,“免、抵、退”稅必須以出口單據上的離岸價為基礎計算。如果出口商品以離岸價以外的價格出售和核算,當期支付的國外保險費、保險費和報酬應沖減當期出口營業額。
(3)特定出口收入的確認
由于金融風暴的負面影響,中央政府的出口退稅政策被大幅頒布,導致很多企業在出口過程中不對稱死亡,沒有享受到應有的社會福利,更容易失去不同企業的可比性。對此,相關機構應更詳細地總結出口收入的確認,注意區分應納入出口退稅的范圍和不應納入出口退稅的范圍,然后做出準確的解釋。雖然《企業會計準則》已經列出了明確的規定,但還需要進一步的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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