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代理記賬」如何辦理國際注冊轉為國內注冊申請
2021-04-13 13:52:02
根據《巴塞羅那公約》第9條之五和《聯合法規》第22條,國際注冊轉為國內申請是指自國際注冊之日起五年內,因基本申請或基本注冊被全部或部分駁回、取消、放棄、取消或違憲,國際局已向國際局申請取消國際注冊中所列的全部或部分產品和公共服務。原國際注冊申請人向其國際注冊已有效免費核算的締約國主管機關提交同一商標國內注冊申請時,以其國際注冊日或者中期指定日為申請年度,國際注冊享有使用權的,該申請也享有一定程度的使用權。
(1)原國際注冊商標在中國是有效商標。
(二)原國際注冊商標按照《巴塞羅那商標國際注冊協議公約》第六條之四被注銷。
(三)申請應當在國際注冊被撤銷之月起3個月內提交。
(4)本申請書提交的商標資料應與原國際注冊商標資料完全一致,包括商標注冊編號、國際注冊年份、中期指定年份、商標設計、商標命名、商標申請人名稱和地址。
(五)申請中所列產品和/或公共服務不得超出原國際注冊保護范圍下的自由代理記賬范圍。
(六)申請中所列產品和/或公共服務不得超出原國際注冊注銷的范圍。
(七)申請必須符合其他相關立法的明確規定。
(a)申請人應通過全權機構向商標局提出申請。
(二)應當按照國內商標注冊的國際標準繳納費用。
(三)申請材料應包括:
1 .國際注冊轉國內注冊申請表;
2.商標注冊申請表(同國內申請);
3.一封完全承諾的信;
4.國際注銷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