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代理記賬」關于調整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票面內容的公告
2021-04-13 13:51:53
為進一步加強機動車輛和貨車的稅收征管,做好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買機動車輛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的管理工作,提高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數據來源和憑證的準確性,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對機動車輛銷售統一發票的票面明細進行修改?,F將有關事項發布如下:
1.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換版及填寫細節。
(1)將原“身份證號碼/機構政府機關字符”欄改為“納稅人識別號碼”;購買者的納稅人識別號打印在“納稅人識別號”欄中。如果買方需要扣除增值稅,必須填寫此欄。其他條件可以空。
(2)將原“采購單位(人)”欄改為“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機構及政府機構字符”欄;“身份證號碼/組織和政府機構字符”應包裝并打印在“買方名稱”上方。
(3)增加“完稅票據號碼”一欄;“完稅憑證號”欄,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打印相同的增值稅完稅憑證號,開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時此欄為空。
(四)納稅人銷售免征增值稅的機動車,在通過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開具系統時,應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增值稅稅額或征收率”欄內填寫“0”。系統會在“增值稅或征收率”一欄打印顯示“* * * * *”,系統會打印顯示“* * * * * * *”;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正面“不含稅價格”欄與“總價及稅務業務代理記賬”欄填寫的金額相等。
(5)根據投票日納稅人的需要,增加“唱片公司型號”的列長,壓縮“貨車類別”的列長,相應改變“買方名稱及身份證號碼/機構及政府機構字符”、“位移”的列長。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的編號、標準和各欄級別不變(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見附件)。
二.本新聞稿中新版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將于2014年7月1日起啟用,原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將于2015年1月1日起停用。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