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寧代理記賬」我國股指期貨稅收征管的現狀、問題與對策
2021-04-13 13:48:04
因此,本文結合股指期貨的稅收現狀,以減免、結算、清算或交割等方案為基礎,研究了我國股指期貨稅收征管中存在的問題,并從完善稅收制度、改善稅收征管的自然環境、構建稅收大數據平臺、加強稅收金融、在現行法律下確定和提高股指期貨交易收入五個方面提出了完善股指期貨稅收征管的建議。
一、我國股指期貨稅收征管現狀
近年來,隨著中國經濟發展的增長和金融市場的持續發展,在中央政府的監管推動下,中國股指期貨繼續快速發展,整體運行穩定,成為中國國際金融期權的一批亮點,豐富了中國國際金融期權的消費市場品種,促進了中國證券市場的持續發展。隨著股指期貨的不斷發展,各個領域的稅收制度和稅收征管也引起了政府機構和社會的廣泛關注。但我國現行稅制中沒有專門針對股指期貨的增值稅或稅收制度。與股指期貨相關的稅收制度主要分散在《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印花稅組織法》及相關實施法律和公司章程中。此外,司法部、商務部發布的一些文件也對股指期貨的稅制作出了相關明確規定,如《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全面推進增值稅改征增值稅制度改革的通知》(財稅[2016]36號)、《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將貨物運輸和郵政納入增值稅改征增值稅改革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等
根據南寧代理記賬制度的基礎,股指期貨主要涉及增值稅、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所得稅和印花稅。從整體上看,股指期貨的支付主要包括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和股指期貨投資者。其中,股指期貨的投資者包括財團法人和第三人。期貨公司的報酬收入、期貨證券交易所的席位占用費、會員費收入等交易利息收入,需要繳納適用稅額為6%的增值稅和適用稅額為25%的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企業股指期貨投資者需繳納6%的增值稅和25%的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第三方股指期貨交易者免征增值稅,但需要繳納20%的所得稅。考慮到股指期貨合約是有合約責任的協議,屬于印花稅的范圍,交易方案中需要根據兩國的交易金額繳納印花稅。但根據《印花稅組織法》,股指期貨在稅收征管上不會征收印花稅。詳見下表。
二、我國股指期貨稅收征管問題
(一)股指期貨的稅收認定存在爭議
由于我國股指期貨交易的娛樂活動比較簡單,因此對相關的稅收認定存在爭議。一方面,股指期貨是否被認定為“證券交易”,即如何對一個從事股指期貨交易的人的凈收入征稅,是一個難題。截至目前,個人財產轉讓所得20%的所得稅適用于一個人買賣股指期貨,但其有效性存在爭議。主要因素是《證券法》不承認股指期貨合約為證券交易,而《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法》規定證券交易是資產之一,但沒有明確規定“證券交易”的范圍,導致對股指期貨所得稅認定的爭議。
有研究者認為(如唐潔音,2011;天子康,2016),股指期貨給持有人帶來利潤是非常必要的,持有期間不會造成貸款和分紅,轉讓時只獲得利息收入,因此不屬于廣義的“證券交易”,對“個人財產轉讓收入”征收所得稅是有爭議的。另一方面,股指期貨不一樣,投資者的稅收認可也不一樣。根據不同的融資目標,股指期貨交易
一般分為對沖金融工具和投資者。但我國《中小企業所得稅法》并沒有對差異確認做出回應,而是按照統一的稅率向所有投資者征收,不會導致期貨交易者稅率過高,不利于期貨的可持續發展。
(二)股指期貨交易方案中的稅收征管問題
1.缺乏印花稅政策的相關規定。從我國現行的減免稅收制度來看,對股指期貨交易的印花稅政策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印花稅組織法》第二條,凡涉及簽訂協議、會計賬簿、印刷基本權利的經濟發展活動,均須繳納印花稅。隨著證券市場產品的創新,印花稅的征稅范圍更加模糊。我國南寧代理記賬期貨銷售合同適用的印花稅截至目前為3%00,但股指期貨合同應參照銷售合同的印花稅還是適用同股證券的印花稅,還有待進一步明確。
到目前為止,還沒有相關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這不僅會導致股指期貨減免下一階段稅收流失,還會造成政商勾結的風險。
2.結算方案:“按市值計價制度”增加了稅收的生產成本。我國目前股指期貨的結算方式是“市值計價制”。根據目前結算方案的納稅情況,期貨證券交易所和期貨公司需要繳納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根據中國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2015年1月1日修訂的《中國國際金融期貨交易所結算章程》,股指期貨當日結算是指資金在收支賬戶之間的轉移,對投資者持有的合約頭寸有非常負面的影響。如果采用“市值計價制”來確定南寧市同一代理記賬分支機構的支付責任,必然會給稅務機關帶來相當大的費用,不僅會增加稅收的生產成本,還會導致支付期限的不確定性。
3.清算或交割程序:相關制度不具體,存在重復征稅。到目前為止,南寧的國際金融產品轉讓分為四類:公司股票、票據、外匯儲備等。股指期貨交易屬于其他類別,繳納增值稅這一步沒有具體的政策依據。從支付整體來看,涉及銀行、非金融類中小企業、一人投資者。根據增值稅改革過渡政策的明確規定,一人買賣非貨運期貨交易所可以暫不征收增值稅,但對于非金融類中小企業是否買賣股指期貨沒有具體立法。另外,在清算或交割方案中,由于中小企業增值稅和個人所得稅的計稅基礎基本相同,是售價和買入價之間的利息,更容易導致重復征稅,增加中小企業的負擔,不利于股指期貨的運行。同時,國際金融產品轉讓增值稅專用發票難以開具,也使得相關中小企業難以抵扣部分稅款,進一步增加了中小企業的稅負。
(三)稅收征管水平趕不上股指期貨緩慢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
一是稅收征管技術落后,管控水平不高。現階段,股指期貨繼續發展,但前提是稅收征管軟件的設施相對先進。存在涉稅數據少、數據不對稱、管控技術落后等問題,可能造成重復征稅、稅源流失、管控水平低下等。,這不僅給納稅和國家造成傷亡,也打擊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不利于國際金融期權消費市場的可持續發展。第二,目前的稅收征管方式不能起到風險監控和經濟發展預測的作用。稅收征管可以通過調整消費市場的生產率來管理風險。但在現行稅收征管體制下,由于無法對國際金融期權消費市場的買賣行為進行適當征稅,更容易扭曲國際金融期權消費市場的價格,使得價格數據難以真實反映未來經濟發展預測,進而導致無法實現資產和自然資源的有效改善配置。
三、完善我國股指期貨的稅收征管
(1)完善股指期貨稅收制度
從我國現行稅制來看,股指期貨涉及增值稅、中小企業個人所得稅、所得稅、印花稅等增值稅,而股指期貨的相關稅收規定分散在這些規定增值稅的相關稅收文件中。從本文之前的研究來看,我國股指期貨發展迅速。到目前為止,這些政策文件沒有選擇性,很難與中國國際金融期權消費市場的可持續發展聯系起來。
因此,本文建議根據我國股指期貨的制度定位,在短期內完善我國股指期貨交易的稅收制度;多年來,基于股指期貨的稅收征管目標、高度發達的證券市場和國際證券市場的市場競爭,有適當的環境因素,盡快引入符合中國國情和國際標準的競爭性股指期貨稅制,以適應中國證券市場緩慢而可持續的發展。
(2)改善股指期貨稅收征管的自然環境
結合新時期稅收管理的目的,有必要改善國際金融期權消費市場內部稅收征管的自然環境。就稅務機關而言,要實行兩方面的管理:一方面要按照有關稅收法律法規開展稅收、監督等管理工作;另一方面,財務人員的專業知識戰斗能力也是稅務機關最需要大力加強的。營改增后,國際金融期權消費市場的快速持續發展,無疑對財務人員的知識提出了更高、更全面的要求,加強對財務人員的培訓最為合適。同時,要注意改變稅務機關的人員結構,提高年輕金融領導干部的學歷比例,加強金融領導干部的國際金融等知識培訓,提高稅收征管效率,改善稅務機關的外部自然環境。
(3)搭建稅務大數據平臺
股指期貨是基于公司股票的創新期權,具有統計數據大、變化快的特點。某種程度上,股指期貨也有這個特點。因此,股指期貨的交易數據可以通過大數據的方式共享。要明確的是,付費節目可以通過分析對投資者進行分類,提前預測投資者可能的取向,從而更好的發揮稅收制度的財政政策作用;救助計劃是投資者頻繁買賣的下一個階段。大分析可以更準確地掌握投資者的總市值和股價數據,有利于篩選投資者的買賣標的;結算計劃中涉及的“按市值計價制度”增加了稅務機關相當大的稅收生產成本。借助大數據共享平臺,不僅可以大大降低稅務生產成本,還可以提高稅務機關的效率和準確性。
(4)加強股指期貨的稅收融資
隨著經濟發展形勢越來越簡單,稅收風險越來越受到各級稅務機關的關注。加強股指期貨稅收融資是稅收征管可持續發展的必然趨勢。在制度設計中,應納入股指期貨的稅收融資,完善股指期貨的稅收風險點發現、風險識別、風險應對和風險評估審查等程序。同時,在原有金稅三期系統的基礎上,增加搜索、控制、研究股指期貨等基本功能,并設置相應的財務基準,集中共享文件,提高風險控制水平,實現動態控制。在適當的時候,可以成立專門的股指期貨風險防控團隊,通過對各種風險的研究和識別等自然科學判斷,在第一時間處理稅收征管環節出現的風險,進一步提高南寧股指期貨稅收風險控制記賬管理的準確性和效率。
(5)在現行法律法規下,確定并提高股指期貨的交易收益
第一,如前所述,股指期貨合約是否屬于“證券交易”仍有爭議。按照法定的稅收標準,沒有法律就沒有稅收。因此,為了對股指期貨交易收入征稅,有必要修改法律法規。從法律實務的角度,商務部可以擴大對法律法規基本概念的解釋,將新的收入類別納入南寧代理記賬應稅收入范圍。股指期貨交易發生時,因風險歸屬轉移而支付的對價會改變整體可支配個人財產范圍,其交易結果應引起法律原因。因此,應適當修改和完善所得稅法中明確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的含義和外延,將其涵蓋在內,以便征稅。
第二,由于期貨消費市場和期貨價格是同向聯動的,如果期貨消費市場由于后續的消費市場價格變動而損害了套利,那么期貨就可以獲利,從而可以抵消損益,實現金融工具的目標。如果將與投資交易相同的稅收競爭規則應用到套期保值金融工具的交易中,稅收生產成本會大大削弱套期保值金融工具的視覺效果,即可能對套期保值金融工具的有效政策設置障礙,對股指期貨交易中風險分散和風險管理的基本功能產生負面影響。因此,套期保值金融工具交易和融資交易是有適當區別的。以套期保值金融工具為目標參與股指期貨交易,股指期貨交易本身并沒有獨立的目標,而是服務于規避套期保值項目的風險。其利潤和費用的實物屬性根據被套期項目的實物屬性確定為經營管理收入或個人財產轉移收入,適用相應的法律法規。股指期貨交易以融資為目的,通過轉移風險所有權和承擔風險來實現利潤目標,以價差為主要收益方式。因此,應把“風險所有權”作為一項新的權利,納入所得稅法中“個人財產”的范圍,使股指期貨交易所得可以按照“個人南寧代理記賬財產轉移所得”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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