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煙臺代理記賬公司」關于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
2021-04-13 13:47:57
為改善稅收自然環境,有效實施企業所得稅各種外商投資,根據《商務部關于進一步改革和改善信息稅收制度稅收自然環境的總體規劃》(商務部發〔2017〕101號)的有關精神,現發布修訂后的《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事項》。
我特此發布新聞稿。
商務部
2018年4月25日
需要兼營企業所得稅的外商投資事項
第一條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關于簡政放權、管辦結合、改善公共服務、規范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的要求(以下簡稱“優惠事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簡稱《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條例》(以下簡稱《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優惠項目,是指《企業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的優惠項目,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和全國各族人民根據《企業所得稅法》授權制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包括免稅收入、減少收入、附加扣除、加速折舊、減少收入、扣除應納稅所得額、減稅、稅收抵免等。
第三條優惠項目命名、政策概述、煙臺主要記賬公司政策依據、主要留存備查數據、優惠周、后續管理要求等。,見本新聞稿附件《企業所得稅優惠項目管理索引(2017年版)》(以下簡稱《索引》)。
該指數由國家稅務總局編制和修訂。
第四條企業享受的優惠事項,應當采取“區別對待、審批享受、保存相關資料備查”的方式。企業應當根據經營管理狀況和相關稅收規定,分別判斷是否符合優惠事項中明確規定的前提。符合要求的,可按指數所列周數分別計算減免稅,填寫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享受稅收優惠。同時,根據必要的明確規定,收集并保存相關數據,以備將來參考。
第五條本規定所稱備查資料是指合同、協議、煙臺記賬公司的匯票、憑證、文件、賬簿、說明及其他與企業享有的優惠事項有關的資料。留存備查的數據可分為兩類:留存備查的主要數據和留存備查的其他數據。留存備查的主要數據由企業根據指標所列的數據表編制,煙臺代理記賬公司留存備查的數據由煙臺代理記賬公司根據享受優惠項目的情況另行編制。
第六條企業享受優惠的,應當在本年度匯算清繳后,收集、整理留存數據備查,以備稅務機關核查。
第七條企業同時享受多項優惠項目或者按照明確規定享受不同項目審計的優惠項目的,應當按照優惠項目或者項目分別收集和保存數據備查。
第八條村民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政府機構和非居民企業的娛樂活動享受優惠項目的,由村民企業的一般政府機構、主要政府機構和統一支付的娛樂活動負責參考資料的綜合收集和保存。如果已經代收代繳的非居民企業的分公司、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能夠按照明確規定獨立享受優惠項目,則代收代繳的非居民企業的分公司、政府機構和娛樂活動負責收集和留存參考資料。同時,已收現付的非居民企業分公司、政府機構、娛樂活動等,應在本年度最終結算后,將留存的參考材料表發送至已收現付的一般政府機構和主要政府機構、娛樂活動。
第九條企業應當對留存的優惠事項備查信息的可信度和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企業留存備查的數據,自企業享受優惠項目前夕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期結束之日起保留10年。
第十一條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本必要性明確規定的方式管理優惠事項,嚴禁擅自改變優惠事項的管理方式。
第十二條企業享受優惠的事項,稅務機關將主動開展后續管理工作。在后續管理工作中,企業應根據稅務機關管理公共服務的需要,按照明確規定的時限和方式,提供留存數據備查,以確認優惠項目合格。其中,國家計劃模式內的器件制造企業、器件設計企業、應用程序企業、重點項目應用程序企業、器件設計企業等享受優惠項目的企業,在完成本年度匯算清繳后,按指標中“后續管理工作要求”項目所列表格向稅務機關報送信息。
第十三條企業享受優惠項目后,發現不符合優惠項目規定的前提條件的,應當重新變更,并盡快補繳稅款和滯納金。
第十四條企業未按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留存信息備查,或者提供的留存信息與具體生產經營狀況、財務審計狀況、相關新技術的各個領域、制造業、指標、許可證等不一致的。,且難以確認其符合優惠事項中規定的前提條件,或者存在欺詐行為的,稅務機關將非法收回其已享受的企業所得稅優惠,并按照稅收征管法的有關明確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本規定適用于2017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及次年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的并發管理。商務部發布的《關于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事項必須兼營的新聞稿》(商務部2015年第76號新聞稿)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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