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四項重要稅收優惠政策推廣全國,細則落實了!
2021-04-20 18:06:48
司法和商務部
關于將國家研究院自主創新試驗區稅制改革政策推廣至全省的通知
國稅發〔2015〕116號
各省、市、自治州、省轄市、計劃單列市教育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軍區財政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的決定和信念,國家自主創新試驗區體制改革的四項個人所得稅政策將延伸至全省實施。有關稅收制度問題如下:
一、關于有限合伙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伙
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省范圍內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采用股權投資方式融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聯合體可按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總額的70%從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中扣除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前夜扣款嚴重不足,可結轉當年繳納。
2.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財團法人合伙企業變更后的公司法定代表人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總額,按照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投資總額和合伙協議約定的財團法人合伙企業對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融資比例計算確定。
二.阿爾斯通公司個人所得稅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阿爾斯通公司通過全省鄉鎮企業轉讓5年以上非排他性許可所有權取得的收入,將納入阿爾斯通公司享受企業個人所得稅優惠的收入范圍。阿爾斯通今年村民企業收入不超過500萬元的部分免征企業個人所得稅;超過500萬元的部分,減半征收企業個人所得稅。
2.本通知所稱新技術包括專利權(含國防部專利權)、軟件工程著作權、設備布圖設計專有權、真菌品種權、生物技術品種權,以及司法部和商務部確定的其他新技術。其中,專利權是指通過立法、商標注冊、產品圖案和形狀的內部裝飾等方式授予專利權的發明,而不是非常簡單的改變。
三、關于企業轉讓新股
政策
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省中小高新技術企業陸續入駐
赤字準備和資產準備向大股東轉移時,大股東一次性繳納個人所得稅確有困難的,可根據具體情況另行制定納稅計劃,在當年(含5個陽歷)內分期納稅,并將相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大股東取得轉讓的新股時,應按“貸款、股息、儲蓄所得”項目征收個人所得稅。
3.大股東轉讓股權取得支票收入的,應當將支票收入適當用于繳納未繳稅款。
4.大股東轉讓這部分股權前,企業違法破產,大股東處分相關權利后,未獲利或獲利少于初始投資總額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得追繳欠繳的個人所得稅。
5.本通知所稱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在中國境內注冊,取得高新技術企業配額,銷售總額和資本總額不超過2億元人民幣,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職工總數不超過500人的企業。
6.在香港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或在全省企業股權轉讓系統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大股東轉讓新股,大股東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繼續按照現行公司法定代表人分紅儲蓄差異化和個人變更所得稅政策執行,不適用本通知明確規定的分期繳納政策。
四.股權獎勵的個人所得稅政策
1.從2016年1月1日起,全省高新技術企業將對科研成果進行轉化,并對企業相關技術人員給予股權獎勵。一人一次納稅有困難的,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單獨制定分期納稅計劃,在當年(含5個陽歷)內分期繳納,并將相關資料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2.個人獲得股權獎勵時,應納稅額按照“工資報酬所得”項目,參照《司法部、商務部關于個人公司股票期貨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難點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35號)的有關明確規定計算確定。股權獎勵的計稅價格參照取得股權時的公平消費市場價格確定。
3.技術人員轉讓激勵股權(包括激勵股權的發送和轉換)并取得支票收入的,應當將支票收入適當用于繳納未繳稅款。
4.技術人員在所獲股權轉讓前違法破產,且相關權利處置后技術人員未取得利潤或資本,或取得的利潤和資本不足以支付所獲股權應繳未繳稅款的,稅務機關不得追繳。
5.本通知所稱相關技術人員是指經公司監事會和大股東批準獲得股權獎勵的以下兩類人員:
(一)在企業科研成果和信息化研究開發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技術人員,包括企業內部關鍵崗位科研成果的主要完成人、基礎開發項目的負責人、對主導產品或技術、工藝流程做出根本性創新或改進的主要技術人員。
(2)對企業可持續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管理人員,包括主持企業全面制造管理并變更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負責企業主要產品(公共服務)制造管理并占主要收入(或主要收入)50%以上的中高層管理人員。
企業對全體職工實行的股權獎勵,不按本通知規定的稅制執行。
6.本通知所稱股權獎勵,是指企業無償授予相關技術人員一定的市場份額或一定數量的股份。
7.本通知所稱高新技術企業,是指實施審計征集并經省級高新技術企業和政府機構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
司法和商務部
2015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