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閔行公司注冊」創業投資企業有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2021-04-20 18:06:13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一條規定,“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支持和鼓勵的風險投資項目的風險投資企業,可以按照投資總額的一定比例扣除應納稅所得額。”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12號)第九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一條所稱應納稅所得額的扣除,是指風險投資企業采用股權投資方式為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2年以上的,在持股2年前夕,可以按其投資總額的70%扣除該風險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前夜扣款嚴重不足,當年結轉扣款可以以后支付。”
第三,根據“國家研究所”
金融事務
《局機關關于落實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第二條明確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閔行公司注冊行業采用股權投資方式融資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24個月)。符合下列條件的,創業投資企業在持股2年前夕,可按其在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總額的70%抵扣其應納稅所得額;前夜嚴重不足的扣款,可以以后再用于今年的結轉扣款。”
四、根據司法部、國家
金融事務
《局機關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試驗區稅制改革政策延伸至省內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明確規定:“1 .關于有限合伙風險投資機構的合伙、
企業個人所得稅
政策
1.自2015年10月1日起,如果全省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采用股權投資方式為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融資2年(24個月),則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聯合體合伙可從有限合伙創業投資企業的聯合體合伙應繳納閔行公司注冊稅賦金額中扣除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總投資的70%,并可將前夜嚴重不足的扣除結轉至今年晚些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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