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改哪兒了
2021-05-26 17:13:05
近期,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54號,以下簡稱《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適用于2017年度及以后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納稅申報。為了便于納稅人準確理解和填報,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就報表的修訂背景、修訂原則和修訂內容進行了權威詳解。小編將陸續為大家編發相關內容,一定要持續關注哦。今天發布《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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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彌補虧損明細表》(A10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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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于名稱相同而填報口徑不同,為避免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100000)第19行“四、納稅調整后所得”混淆,將原第2列“納稅調整后所得”名稱調整為“可彌補虧損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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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為滿足納稅人用境外所得彌補境內以前年度虧損的填報需要,調整第11列“可結轉以后年度彌補的虧損額”的填報口徑和邏輯關系。納稅人在填報本列時需要區別兩種情況分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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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存在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情形時,填報規則未發生變化,即填報“本年度前4個年度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以及本年度的虧損額”,該列次遵循“第4列為負數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該行的絕對值-第9列該行-第10列該行;第4列為正數的行次,第11列同一行次=0”的計算規則。
若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納稅人需要分步計算,并根據最終計算結果填報本列,首先應當按照不考慮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情形完成本表的填報(此時,第11列正常計算,但計算結果暫不填入表中),其次根據第11列計算結果以及當年度境外所得盈利的情況,在申報表外計算出用境外所得彌補本年度前5個年度境內虧損后尚未彌補完的虧損額后,再填入本列的相關行次。用境外所得彌補本年度前5個年度境內虧損的金額不在本表直觀展現。受此影響,當納稅人有境外所得且選擇用境外所得彌補以前年度境內虧損的,將不再適用“第11列同一行次=第4列該行的絕對值-第9列該行-第10列該行”的計算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