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失扣除有規定 壞賬核銷當謹慎
2021-05-26 17:12:34
在日常的經營管理和自查中,對企業在對發生的壞賬損失進行核銷稅前扣除時,應嚴格審查賬務處理是否正確,準備的材料是否齊全,是否有文件規定所須的各種法律文書,核實業務實質,從而避免產生涉稅風險。
?
案例簡介
?
某信用擔保公司是一家成立于2013年9月份的其他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3億元人民幣。主要從事為中小企業融資貸款提供信用擔保服務,企業所得稅由當地國家稅務局管理。2017年10月,當地稅務機關對該企業2015-2016年度實施了稅務檢查。企業2015年收入660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427萬元;2016年收入5280萬元,繳納企業所得稅237萬元。
?
案例分析
?
通過對財務數據分析比對后,檢查人員以核實 2016年收入下降原因、營改增后增值稅繳納是否準確、2016年營業費用列支是否合規等疑點為突破口,展開了實地檢查。在對其他疑點核實后,檢查人員將關注點轉向2016年營業費用項目列支上。
?
查閱 “營業費用—擔保賠償準備金”明細賬及其對應的憑證時,檢查人員發現其借方對應的科目為應收代償款-XX公司,摘要為“擔保壞賬核銷”。這引起了檢查人員的注意,這些擔保項目是如何進行核銷的?作為應收類項目是否符合稅法關于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的規定?企業是否作申報扣除?
?
帶著這一疑問,檢查人員首先讓企業財務人員介紹一下擔保項目壞賬核銷流程。據財務人員講述,核銷審批表是根據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辦法及公司制定的內部核銷管理辦法制作的,項目負責人填制后經項目經理批準報送財務經理簽字確認,報送總經理批復,財務人員才會進行賬務處理做專項申報后核銷,核銷時沖減擔保賠償準備金,減少應收代償款,待收回時再做反向的會計分錄。在進行企業所得稅申報時,計入當年的納稅調增調減額。
隨后,檢查人員要求財務人員提供2015-2016年所有信用擔保項目核銷的相關資料。財務人員提供了共計22個項目的《項目核銷審批表》,內容涉及項目名稱,代償金額及日期,法院判決的債權額度、核銷金額及日期,案件的進展情況、核銷理由及相關人員的簽字等信息。通過對上述項目資料一一核查,檢查人員發現上述擔保核銷項目中,其中2個項目存在疑點。
?
在該擔保公司為甲制造公司銀行貸款提供信用擔保項目中,該公司項目核銷理由如下:
?
“因甲制造公司資不抵債,雖然我公司已于2016年12月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尚未判決但考慮甲公司生產經營實際,我公司代為償還的借款330萬元已無法從甲公司獲得補償,故此作壞賬核銷?!?/span>
?
在該擔保公司為乙家禽養殖公司銀行貸款提供信用擔保項目中,該公司項目核銷理由如下:
?
“2016年9月,因乙家禽養殖公司所在地突發疫情,在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組織下,乙公司家禽全部捕殺做無害化處理??紤]到乙公司存在數筆大額借款無力償還,我公司已代為償還的銀行借款獲得補償的可能性很小,因此申請對擔保的150萬元做壞賬核銷處理?!背藭婧虽N理由申請外,該核銷項目未附其他相關說明資料。
?
政策依據
?
那么,稅法對企業應收賬款壞賬損失稅前扣除是如何規定的呢?
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25號)第二十二條規定:“企業應收、預付賬款壞賬損失應依據以下證據材料確認:
(一)相關事項合同、協議或說明;
(二)屬于債務人破產清算的,應有人民法院的破產、清算公告;
(三)屬于訴訟案件的,應出具人民法院的判決書或裁決書或仲裁機構的仲裁書,或者被法院裁定終(中)止執行的法律文書;
(四)屬于債務人停止營業的,應有工商部門注銷、吊銷營業執照證明;
(五)屬于債務人死亡、失蹤的,應有公安機關等有關部門對債務人個人的死亡、失蹤證明;
(六)屬于債務重組的,應有債務重組協議及其債務人重組收益納稅情況說明;
(七)屬于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而無法收回的,應有債務人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放棄債權申明。
結論
綜上所述,該擔保公司對甲公司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因此應在取得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出具的法律文書時,才可以作為壞賬損失進行申報扣除。擔保公司因乙家禽養殖公司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導致應收款項無法收回,應在取得債務人乙家禽養殖公司受災情況說明以及本公司做出放棄債權申明時,才可以作為壞賬損失進行申報扣除。最終,當地稅務機關補征該公司2016年企業所得稅120萬元并加收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