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填報要點解析
2021-05-26 17:11:0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相較于2014年版年度納稅申報表,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明細表》(A107030)做了較大調整。本文從報表新變化入手,對符合條件的納稅人如何準備填報并享受稅收優惠進行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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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的投資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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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30明細表適用于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優惠(含結轉)的納稅人填報。主要適用:
(1)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2)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3)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
(4)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企業只要本年有新增符合條件的投資額、從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或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份投資余額,無論本年是否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均需填報此表。
A107030明細表新增了“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和“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兩列,納稅人可以根據投資方式和投資對象的不同,分別進行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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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的基本順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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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彌補,后抵扣
2017年版主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A100000)第21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與22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相較2014年版報表,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的順序發生了變化,即在彌補完虧損后應納稅所得額大于0的情況下,以應納稅所得額為限,按照投資額的一定比例進行抵扣;在納稅調整后所得減掉所得減免、再減掉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沒有余額的情況下,尚未抵扣的投資額結轉以后年度按照規定進行抵扣應納稅所得額。計算順序的改變,實現了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再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有利于納稅人充分享受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
(2)先間接,后直接
企業同時存在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和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兩種情況的,應先填寫A107030明細表的“二、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寫后仍有余額的,再填寫“一、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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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的限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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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間接投資,取三者孰小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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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07030明細表第13行第1列“本年實際抵扣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取本表第9行第1列、第12行第1列和主表A100000第19行-20行-21行三者孰小值,若上述孰小值<0,則第13行第1列=0。
(2)直接投資,取兩者孰小值
1.A107030明細表第7行“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本表第5行第1列與第6行第1列的孰小值;
2.A107030明細表第6行第1列=主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第1列,若計算結果<0,則第6行第1列=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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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析及填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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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7年末,甲創業投資企業對外股權投資項目共計3項:
1.2015年5月1日,直接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X,投資額為30萬元。
2.2015年10月1日,通過合伙創投企業A投資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Y,A對Y的實繳投資額為100萬元,甲出資比例為80%。
3.2015年11月1日,合伙創投企業B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Z,實繳投資額為500萬元,甲于2017年1月1日成為B的合伙人之一,出資比例為20%。
2017年,甲從A分得應納稅所得額為30萬元,從B分得應納稅所得額為50萬元。甲當年度納稅調整后所得為110萬元,所得減免5萬元,以前年度可彌補虧損為20萬元。假設甲不存在以前年度結轉抵扣金額,其2017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如下:
第一步:計算企業彌補以前年度虧損后所得
主表A100000第19行“納稅調整后所得”-20行“所得減免”-21行“彌補以前年度虧損”=110-5-20=85(萬元)。
第二步:計算間接投資
填報A107030明細表中“二、通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投資按一定比例抵扣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各項:
第9行第1列“本年從有限合伙創投企業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第2列+第3列=30+50=80(萬元)。
第10行第1列“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資額”=第2列+第3列=100×80%×70%+500×20%×70%=126(萬元)。
第11行第1列“以前年度結轉的可抵扣投資額余額”為0元。
第12行第1列“本年可抵扣投資額”=第10行+第11行=126+0=126(萬元)。
第13行第1列“本年實際抵扣應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80萬元,即主表A100000第19-20-21行(85萬元)、本表第9行(80萬元)和第12行(126萬元)三者中孰小值。
第14行第1列“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資額余額”=第12行-第13行=126-80=46(萬元)。
第三步:計算直接投資
填報A107030明細表中“一、創業投資企業直接投資按投資額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各項:
第1行第1列“本年新增的符合條件的股權投資額”=第2列+第3列=30(萬元)。
第3行第1列“本年新增的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第2列第1行×70%=21(萬元)。
第4行第1列“以前年度結轉的尚未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為0元。
第5行第1列“本年可抵扣的股權投資額”=第3行+第4行=21(萬元)。
第6行第1列“本年可用于抵扣的應納稅所得額”=(主表A100000第19-20-21行)-本表第13行=85-80=5(萬元)。
第7行第1列“本年實際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為5萬元,即第5行(21萬元)與第6行(5萬元)孰小值。
第8行第1列“結轉以后年度抵扣的股權投資余額”=第5行-第7行=21-5=16(萬元)。
第四步,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A107030明細第15行“合計”=第7行+第13行=5+80=85(萬元)。
主表A100000第22行=A107030明細表第15行為85萬元,第23行“應納稅所得額”=第19行-第20行-第21行-第22行=110-5-20-85=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