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用:關于資產折舊稅前扣除,這6個問題值得一看~
2021-05-26 17:06:09
資產折舊與攤銷是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一個熱點問題,其往往會涉及加速折舊、稅會差異等問題。近日,小編將資產折舊稅前扣除常見問題進行了歸納梳理,匯總了6個典型問題,趕快來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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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一、《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規定,企業應對所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已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和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除外。那么,我公司對未投入使用的機械設備計提折舊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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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一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二)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三)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四)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五)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六)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入賬的土地;
(七)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該問題屬于稅會差異問題,根據稅法規定未投入使用的機械設備計提折舊不能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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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二、我公司對自創的商譽計提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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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二條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準予扣除。下列無形資產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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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行開發的支出已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無形資產;
(二)自創商譽;
(三)與經營活動無關的無形資產;
(四)其他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的無形資產。
因此,企業計提的自創商譽攤銷費用不能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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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三、2019年7月1日,我公司與甲公司簽訂生產設備經營租賃協議,協議租賃期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7月1日,租賃費用10萬元(不含稅)一次性支付給甲公司,甲公司全額向我公司開具了增值稅發票。那么,我公司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如何在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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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企業根據生產經營活動的需要租入固定資產支付的租賃費,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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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
2.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因此,該企業應將10萬元租賃費用支出在租賃期12個月內均勻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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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四、2019年7月,我公司采用以下方式取得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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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外購一臺機械設備,支付的購買價款和相關稅費12萬元,此外發生為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1萬元;
2. 自行建造廠房,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30萬元,竣工結算后發生的其他支出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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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我公司取得的上述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該如何確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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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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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購的固定資產,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產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為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三)融資租入的固定資產,以租賃合同約定的付款總額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租賃合同未約定付款總額的,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承租人在簽訂租賃合同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為計稅基礎;
(四)盤盈的固定資產,以同類固定資產的重置完全價值為計稅基礎;
(五)通過捐贈、投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資產,以該資產的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為計稅基礎;
(六)改建的固定資產,除企業所得稅法第十三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的支出外,以改建過程中發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計稅基礎。
因此,外購的機械設備計稅基礎為13萬元;自行建造廠房的計稅基礎為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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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五、我公司是一家生產制造型企業,企業擁有房屋、機械設備、運輸車輛以及電子設備等資產,想咨詢一下稅法對資產折舊最低年限有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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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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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建筑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產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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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六十四條規定,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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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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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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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第六十七條規定,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無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10年。作為投資或者受讓的無形資產,有關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了使用年限的,可以按照規定或者約定的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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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鼓勵軟件產業和集成電路產業發展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27號)第七條、第八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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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外購的軟件,凡符合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確認條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資產或無形資產進行核算,其折舊或攤銷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2年(含)。
集成電路生產企業的生產設備,其折舊年限可以適當縮短,最短可為3年(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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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六、出于環保需要,2019年7月,我公司購置并實際使用一臺符合規定的環保專用設備,銷售方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注明的金額為100萬元、稅額為13萬元。那么,我公司購置并使用環保設備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有何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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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實施條例》第一百條規定,企業購置并實際使用《環境保護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節能節水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和《安全生產專用設備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規定的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等專用設備的,該專用設備的投資額的10%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當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個納稅年度結轉抵免。
享受前款規定的企業所得稅優惠的企業,應當實際購置并自身實際投入使用前款規定的專用設備;企業購置上述專用設備在5年內轉讓、出租的,應當停止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并補繳已經抵免的企業所得稅稅款。
因此,該公司可以從企業當年的應納稅額中抵免10萬元(10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