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保金是否可以延期繳納
2021-05-26 17:05:59
1、對于未按規定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的,如何處理?
?
答: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滯納金。滯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9〕1333號)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經主管稅務機關催繳后仍未繳納的,由財政部門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等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
2、北京地區的水利建設基金是稅務部門征收嗎?
?
答:目前,水利建設基金非稅務部門征收。
?
3、殘保金是否可以延期繳納?
?
答:一、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財稅〔2015〕72號)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規定。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
二、根據《北京市財政局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 北京市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北京市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京財稅〔2019〕1333號)第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經濟損失,可以申請減免或者緩繳保障金。
?
用人單位申請減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額不得超過1年的保障金應繳額,申請緩繳保障金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用人單位申請保障金減免或緩繳的,應先向稅務登記地所在區的財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由區財政部門進行審核批復,報市財政局備案并將批復結果告知同級稅務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