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發生的這些費用支出,我該如何進行稅務處理?
2021-05-26 17:05:39
甲公司是一家從事電子產品研發生產與銷售的企業,小張是該公司的稅務經理。這不,小張在對該企業費用支出項目復核時,對以下4項業務的稅務處理產生了困惑,具體怎么回事,我們一起來看吧~
?
業務一:為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2019年1月,公司給所有在職員工統一制作了工裝,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該筆業務共計發生支出12萬元,已經取得了合法有效的稅前扣除憑證。那么,該筆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列支扣除嗎?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第二條規定:
企業根據其工作性質和特點,由企業統一制作并要求員工工作時統一著裝所發生的工作服飾費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可以作為企業合理的支出給予稅前扣除。
?
業務二:為推廣新型電子產品,我公司與一家分銷商簽訂品牌代理銷售協議,協議規定由該分銷商負責新型產品在本地區推廣銷售業務,合同期間為2019年4—6月,合同期滿,我公司按分銷商實現的銷售收入的8%支付傭金費用。該分銷商實現銷售收入2500萬元,我公司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傭金200萬元,并取得相關合法有效票據。那么,針對支付的傭金支出我公司能否全額在稅前扣除?
?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因此,該電子產品生產企業可稅前列支扣除傭金限額為2500*5%=125萬元,超出限額200-125=75萬元不能稅前扣除。
?
業務三:2019年8月,我公司將一批自行研發的新產品無償贈送給分銷商用于市場推廣,我公司已做視同銷售處理。那么,在計算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限額時,其銷售收入計算基數是否包含視同銷售收入?
?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執行中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202號)第一條規定:
企業在計算業務招待費、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等費用扣除限額時,其銷售(營業)收入額應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的視同銷售(營業)收入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
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
業務四:2019年9月,為慶祝建國70周年,我公司組織黨員開展了多次慶祝活動。上述活動經費支出均出自公司黨組織工作經費。那么,黨組織工作經費能否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全額扣除呢?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但需要注意,黨組織工作經費在稅前扣除應注意扣除限額問題。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相關規定:
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絕對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主要通過納入管理費用、黨費留存等渠道予以解決。納入管理費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業黨組織本著節約的原則編制經費使用計劃,由企業納入年度預算。
納入管理費用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年末如有結余,結轉下一年度使用。累計結轉超過上一年度職工工資總額2%的,當年不再從管理費用中安排。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相關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中辦發〔2012〕11 號文件建立并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在企業所得稅申報表填報方面,應將該費用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7年版),《A105000納稅調整項目明細表》第29行“(十六)黨組織工作經費”欄次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