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湖北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9月份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原政策是3%減按2%繳納增值稅,現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2021-05-26 17:05:09
非湖北地區的小規模納稅人9月份銷售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原政策是3%減按2%繳納增值稅,現在是否可以按照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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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可以。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號)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小規模納稅人減免增值稅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2020年第24號)規定,自3月1日至12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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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并增值稅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財稅〔2014〕57號)規定,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除其他個人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以及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因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適用“3%的征收率”,所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免征增值稅;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和舊貨取得的應稅銷售收入,可以減按1%征收率繳納增值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