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季未簽訂電子合同,是否需要零申報?
2021-05-26 17:04:53
01、問:北京市電子稅務局中的“電子應稅憑證”模塊適用于哪種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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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北京市電子稅務局中的“電子應稅憑證”模塊適用于使用電子合同并進行按期匯總繳納的納稅人,需要主管稅務所先做認定才能通過這個模塊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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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問:按期匯總繳納印花稅的企業在2020年11月征期內為什么沒有看到申報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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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第二條規定,印花稅按季或者按次計征。實行按季計征的,納稅人應當于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申報并繳納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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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問:使用電子合同的納稅人,當季未簽訂電子合同,是否需要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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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核定為電子應稅憑證按期匯總繳納的納稅人,應在“北京市電子稅務局(企業版)—申報清冊—按期應申報—印花稅申報—電子應稅憑證”模塊,對認定的稅目進行零申報。
未被核定為“電子應稅憑證”進行按期匯總繳納的,若當季簽訂了電子合同應在“單筆明細申報”模塊申報印花稅,若未簽訂電子合同不需進行零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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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問:自然人是否適用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減征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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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29條、《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印發)第3條、《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登記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3號公布)第4條等規定,自然人(其他個人)可以適用《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小微企業普惠性稅收減免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13號)文件規定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征優惠政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發的落實文件中作出特殊規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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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問: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可以綜合申報指的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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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關于實行綜合申報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公告2020年第7號)
一、實行綜合申報自2020年10月1日起,納稅人需申報繳納企業所得稅(預繳)、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中一個或多個稅種時,可選擇綜合申報。綜合申報主要適用于企業所得稅按實際利潤額按季預繳的查賬征收企業,暫不涵蓋按月預繳企業、核定征收企業和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
納稅人可通過北京市電子稅務局進行綜合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