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否可以在4月一次性申報全年稅款?
2020-09-02 17:00:01
北京市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否可以在4月一次性申報全年稅款?找財稅代理就上萬事惠平臺
答:根據《轉發<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北京市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細則》和《北京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辦法》有關條款的決定>的通知》(京地稅二〔1998〕369號)文件規定,在納稅人自愿的原則下,對房產稅年應納稅額在50萬元以下、城鎮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稅務機關可在每年4月份的征期中一次征收其全年應納稅款。納稅人在每年4月的前15日內將全年應納稅款一次繳清的,其稅款所屬期為財政年度的1-12月;納稅人在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將全年應納稅款分兩次繳納的,其稅款所屬期分別為財政年度的1-6月和7-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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