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騎電動自行車逆行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如何認定,賠償法律依據是什么
2020-09-02 16:59:10
如今,在校中學生騎電動車上下學的是越來越多了,可是交通安全問題卻不容忽視,存在許多安全隱患。,南陵縣法院就受理了一起中學生逆行與其他電動車相撞,傷者起訴索賠的案件。
小朱(化名)是一所中學高二的學生,為了節省時間,小朱平時上學、放學回家都是使用電動自行車作為代步工具,然而,對于如何駕駛電動自行車,騎行中需要注意哪些事項,小朱并不十分清楚。8月的一天,小朱駕駛電動自行車往學校趕,沿太白大道逆向行駛,與駕駛電動自行車相向行駛的黃小虎(化名)相撞,造成黃小虎受傷的交通事故,所幸小朱只是受了驚嚇,并未受傷。
經南陵縣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隊認定,小朱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動機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應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黃小虎駕車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在非機動車道內行駛,應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黃小虎傷愈后將小朱告上了法庭,由于小朱系未成年,黃小虎也將小朱的父母作為被告,要求三人賠償誤工費、營養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損失一萬元(醫療費已經賠償)。庭審中,小朱的父母為孩子辯解,認為孩子是未成年人什么都不懂,即使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黃小虎是成年人應當謙讓一些。而黃小虎認為小朱在事故中承擔主要責任,即使是未成年人,也應當承擔百分之七十的賠償責任。法官在查清相關事實基礎上,組織雙方進行了調解,最終,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小朱父母當場履行了賠付義務,黃小虎撤回了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規定: 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如行為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法官提醒各位家長:《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規定,駕駛電動自行車必須年滿16周歲,為孩子自身的安全,應當注重對孩子的交通安全教育,避免事故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