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酒后駕車處罰規定
2020-09-02 16:59:05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關于酒后駕車處罰規定:
第九十一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該標準規定: 車輛駕駛人員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為飲酒駕車;
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毫克/100毫升為醉酒駕車。
據專家估算:
20毫克/100毫升大致相當于一杯啤酒;
80毫克/100毫升則相當于3兩低度白酒或者兩瓶啤酒;
而100毫克/100毫升就大致相當于半斤低度白酒或者3瓶啤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