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強拆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2020-09-02 16:58:47
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該條限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限定的喬遷時限內未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一、房屋強拆法律依據都有哪些
(一)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該條限定:“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限定的喬遷時限內未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二)簽訂《房屋拆遷協議》后,按照合同法的相關法律,要求履行合同進行拆遷的,當事人應當履行其義務,所以拆遷協議也是作為強制拆遷的法律依據的。
二、申請執行部門
(一)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有沒有明確的履行相關權利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實施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二)實施強制拆遷之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三、強制拆遷程序
(一)在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
(二)被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
(三)強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行機關的執行。
(四)強制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
(五)物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
政府強拆行為不是都屬于違法行為,因而我們就不能將違法行為與強拆劃上等號。在強拆中也可以分為司法強拆、非法強拆以及暴力強拆,不同類型下產生的法律效果與責任也不一樣。而政府強拆也是有依據的,主要是《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十七條中規定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