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婚前財產公證
2020-09-02 16:58:08
婚前財產公證,是未婚夫妻在結婚登記前達成協議,辦理公證。辦理婚前財產公證時,當事人應當向住所地或協議簽訂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申請人的身份證明;協議書(可在律師指導下完成);有關的產權證明(如個人所有房產的房產證);其他有關的證明材料。
一、什么財產有必要婚前財產公證呢?
從法律角度來看,婚前財產公證起到一個證據作用,以減少發生糾紛的可能。兩人結婚并不是所有財產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一般來說,比較容易舉證的財產,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比較難舉證的財產,需要婚前財產公證。像不動產,如房子、汽車等,因為實行登記制度、產權明確,就不需要婚前財產公證。而產權隨時處于變動的動產,像存款、玉器、金銀首飾等貴重物品,為避免離婚時無法說明白,需要婚前財產公證。 舉個例子,如果一方婚前有一套房產,結婚期間,房子拆遷,這筆補償款就是個人財產。 拿到這筆補償款后,如有必要,就要及時婚姻財產公證。因為錢是動產,如果不公證,發生糾紛就很難說清是誰的。說不清楚的錢,要算共同財產。
二、辦理資格-----誰可以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呢?
1、未婚夫妻。未婚夫妻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夫妻關系,各自的財產歸屬容易界定,不存在共同財產問題。
2、已婚夫妻也可辦理婚前財產公證。只不過雙方訂立的協議內容只涉及各自的婚前財產,而不涉及婚后雙方取得的財產。因此稱作“婚前財產協議公證”。 而已婚夫妻要想做此項公證,就要取得配偶的完全同意和充分支持,才能順利辦理此項公證。因為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除另有約定外,屬于夫妻共有財產。由于雙方結婚后,對財產的共同使用、消耗、經營,使個人財產很難與共有財產進行區分和認定,除非夫妻雙方對所達成的協議均無異議,否則婚前財產公證只能是“與君無緣”了。實踐中就有當事人在婚前個人投資買房子,婚后(尤其是再婚后)多年才想把房子做個婚前財產公證,以便留給自己的孩子,由于配偶不同意,費了好多周折。因此,從辦理婚前財產公證的最佳時間上看,晚辦不如早辦,婚后再辦不如婚前就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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