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經濟實質法案來襲,離岸公司應當知曉哪些問題?
2020-09-02 16:57:48
2017 年 12 月 5 日,歐洲聯盟(歐盟)公布了一份“不合作”稅務司法管轄區名單,通稱為“歐盟黑名單”。歐盟于此名單內將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澤西島等一些傳統離岸司法管轄區列入黑名單,認為它們有意“協助離岸結構或進行安排,以讓其獲取一些不能反映該司法管轄區實際經濟活動(‘經濟實質’)的利益”。
為解除歐盟對其所認定“缺乏經濟實質”的擔憂及使其脫離歐盟黑名單,每個司法管轄區均采取了不同的應對方案,以下是開曼群島及英屬維爾京群島的應對方案:
(1)開曼群島立法議會通過了《2018 年國際稅務合作(經濟實質)法》。該法案于 2018 年 12 月 27 日刊憲,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2)英屬維爾京群島通過了《2018 年經濟實質(公司及有限合伙)法》。該法案于 2018 年 12 月 19 日刊憲,并于 2019 年 1 月 1 日生效。
隨著上述海外經濟實質法案的頒布與實施,使得開曼、BVI等傳統海外控股架構面臨多重挑戰。
挑戰一:2019年起,開曼、BVI、百慕大等地政府陸續實施經濟實質法案,要求在當地注冊成立從事特定活動的公司、合伙企業等實體應具備充足的商業實質,否則將面臨罰款甚至是注銷的風險。這對傳統典型的“殼公司”將是巨大挑戰,紅籌上市、境外投資、海外IP控股公司、發債SPV等架構面臨嚴峻考驗。
挑戰二:2019年我國新施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引入一般反避稅機制,對中國個人在海外設立的受控外國公司,稅務機關有權進行納稅調整。轉化成通俗的語言,即:即使中國個人將收入留存在BVI、開曼公司層面而不匯回至個人賬戶,稅務機關仍有可能視為BVI、開曼公司對個人進行了利潤分配,對個人征收所得稅。
挑戰三:伴隨CRS的落地實施,自2018年起,包括開曼在內的數十個國家和地區政府與中國之間開展信息交換,交換其各自掌握的對方稅收居民在本國金融賬戶的賬戶信息。中國稅務機關可以更加容易掌握中國居民在開曼、BVI等地設立殼公司的相關資料,有助于稅務機關加強一般反避稅的監管執行。
問題一:誰會受到海外經濟實質法案的影響?
根據BVI經濟實質法與開曼經濟實質法的規定,在BVI、開曼注冊成立的從事“相關活動”的“相關實體”應當滿足有關經濟實質要求。在判斷是否受到經濟實質法案的影響,首先需評估確認:(1)是否屬于“相關實體”;(2)是否從事“相關活動”。
問題二:哪些公司、合伙企業屬于“相關實體”?
BVI經濟實質法對“相關實體”的定義是:按照2004年《BVI商業公司法》注冊的公司以及2017年《有限合伙企業法》注冊的有限合伙企業,但不包括非居民企業、非居民有限合伙企業。非居民企業、非居民有限合伙企業是指在BVI以外,除歐盟非合作司法管轄區外的其他管轄區稅收居民。
開曼經濟實質法對相關實體的定義類似,但與BVI規定的主要區別是:開曼國內企業(定義見下)、在開曼注冊成立的投資基金、以及屬于開曼以外管轄區稅務居民的實體均不屬于相關實體的范疇。此外,《開曼指南》則對相關實體作出更細致規定。“開曼國內企業”是指不屬于跨國集團的一部分,并且是按照法案所列舉的本地公司法等規定在開曼從事相關經營的公司、或公司法第9或第80章節所述之公司、或上述公司的子公司。
問題三:哪些業務會被認定為從事“相關活動”?
BVI與開曼經濟實質法規定的“相關活動”類型及定義類似,略有不同。開曼經濟實質法還特別規定相關活動不包括投資基金業務(investment fund business)。
問題四:除滿足經濟實質等實體法要求外,是否有申報要求?
相關實體應當向稅務局提交必要信息。 在BVI注冊的相關實體可以通過注冊代理申報相關信息并上傳到BVI受益所有權安全搜索(BOSS)系統。從2020年起,開曼的相關實體應當每年向開曼稅務信息局(TIA)申報相關信息。
問題五:如未能滿足經濟實質要求,會導致什么法律后果?
隨著《開曼指南》的出臺,開曼對經濟實質審查規則作出進一步解釋。開曼稅務信息局有權結合相關實體提交的報告來判定該實體是否符合經濟實質測試,一般會采取一套“基于原則(a principles-based approach”的判定方法)。TIA會遵循兩個基本原則:
a) 實際開展核心創收活動的個人應當在開曼而非其他地區開展該類活動;
b) 相關實體應當在開曼進行指示和管理。同時,為審查相關實體的經濟實質,TIA可能會考慮各種因素。例如,在某一財政年度內,特定相關實體的相關活動可能會發生變化,因而在此期間員工數量的充足性標準可能也有所不同。
如果相關實體未滿足經濟實質,開曼和BVI在后續流程上具有相似之處,均會向相關實體發出兩次通知。稅務局首次認定某一實體不符合經濟實質要求后,將向該實體發出第一次通知,通知內容包括認定結果、原因、罰款金額、罰款繳納日期、該實體應采取的措施及截止日期、上訴權等;若該實體在指定日期內未滿足稅務局的相關要求,稅務局將進行第二次經濟實質的認定并發出第二次通知,通知內容與第一次類似。如果相關實體之后仍未滿足經濟實質要求,稅務局有權考慮申請相關實體注銷。
此外,稅務局有可能要求特定人士提供相關材料或信息,如該人士無合理理由而未提供信息或故意提供虛假信息,則可能構成犯罪行為,承擔罰款甚至是人身監禁。
面對新稅收監管環境出現的新型稅務風險,如果仍然固守原有傳統開曼、BVI架構安排,很有可能會產生更高的稅務及運營成本。從稅務籌劃的角度,簡單地設立一些殼公司控股架構顯然已